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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06年08月09日来源: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 李建军
2006-8-9
律师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律师参与政治的广度和深度往往标志着一个国家政治民主化、法制化的发展程度,更代表着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考察中外律师制度发展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律师在经济发展、社会生活、文化建设等领域发挥着巨大作用,更是在政治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律师制度迅猛发展,在各个领域均取得了骄人的成就,律师的社会地位进一步巩固,律师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影响逐步提高。但由于我国律师制度起步较晚,其参与政治的程度远远没有达到应有的程度。因此,加强对中国律师参与政治的研究和探讨,确立中国律师在二十一世纪的政治角色,将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特别是在当今经济、政治全球化,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关键时刻,探索中国律师的政治走向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
一、律师参与政治的必然性。
    律师走向政治、参与政治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产生的社会现象,也是律师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律师自身发展的基本规律之一。律师参与政治的必然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律师参与政治从根本上说是由律师与政治的深层次关系决定的。任何一种类型的国家和法律制度,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是政治的产物,也是维护政治的手段,法律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实现国家的职能和统治阶级的政策,巩固符合统治阶级需要的社会关系,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法律秩序。其次,律师参与政治是民主社会的复杂性所决定的。
    传统的律师概念认为,律师是熟悉法律,善能解说法律,并且能为诉讼当事人和社会提供法律帮助的专业人员。这一概念是由律师本身的特征得出的,但这种类型的概念往往过于拘泥于律师的本身的外在特征,而没有将律师置于整个社会的结构中,更没有从政治体制的架构中去寻求律师具有本质属性的概念。因此,这种概念解决不了律师参与政治的现实必要性问题。从哲学的高度抽象出一个律师的概念,律师应是懂得社会运行规则的人这一概念的得出,基本上可以让人们能够判断律师在政治、社会生活领域中的价值和可能发挥的作用。
      以法治水平较高的美国为例,美国是世界上律师人数最多的国家,全美国共有律师90万之众,足见律师在美国社会中所起的举足轻重的作用。据美国学者法恩兹沃思《美国法律制度概论》一书中所描述,“现在每20位律师中有两位是联邦政府、州政府、县政府和市政府的雇员,司法部门还不计算在内。……170年以来,律师人数占美国参议院人数的2/3,占众议院人数的1/2,占州长人数1/2至2/3”。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美国的43位总统中,就有23位出身于律师。由此可见,无论从深度和广度,律师在美国的社会政治生活中都起着无与伦比的巨大作用。因此,对律师参与政治必然性这一规律的认识,不仅来自于律师与政治的深层关系、民主社会的复杂性和律师的基本属性,也是总结历史和现实生活中的经验所必然得出的结论。
 

二、目前律师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及表现形式。
1、进入各级人大、政协,直接参政议政。
     自2003年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上首次出现律师人大代表以来,律师群体正日渐成为参政议政的一支重要力量。全国已经有1000多名律师成为从全国到地方的各级人大代表。反映民情、提出议案、参与立法、监督行政,各级人大和政协是律师施展政治才能的前沿阵地,律师逐渐成长为人大、政协中不可忽视的一支懂法用法的民间政治力量,见证了中国政治文明的进步。当然,目前律师尚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职业界别来推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这对律师参政、议政形成了一定的障碍,亟待解决。同时,律师在整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队伍中仍是凤毛麟角,人数相对过少,要改变这个现状,不但要靠国家的重视,更要靠律师自身的努力争取。
2、担任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各部门的法律顾问,为国家机关各部门行为提供法律建议。
     应当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私权利领域律师作用越来越被重视,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已是普遍现象。而律师在预防法律问题的出现和及时处理法律问题方面,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这也逐渐被各级机关所认识。例如,浙江省委领导下访基层时,都配备一到两名律师随行,随时为领导提供法律咨询。这种做法可以推广,可以说各级领导干部事务繁忙,未必是法律的专家,而律师既了解宏观发展方向,又懂得具体事务的处理方法,这一做法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律师通过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来参政、议政,既保证了政府机关能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又实现了律师私权利代表的特殊使命,可谓双赢。
 

3、参与立法工作。
     律师的职业特殊性,使其能够广泛、深入地接触社会各阶层,倾听各个社会群体的呼声,体察人民的各种意愿,也最能了解现有立法的缺陷和不足,因此可以为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条例的制订、修改提供很多有益的建议。例如:自2000年起,上海律协就被市人大、市政府列为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提交审议前必须征求意见单位,几年中,上海律协共组织律师为60余件法规、规章草案提供了专业意见。2001年,律师人大代表韩德云所在的重庆索通律师所以律师身份起草了《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在中国这还是第一次由律师起草地方法规。
4、参与信访工作,运用法律知识协调、化解矛盾、纠纷。
      很多信访案件实质上都是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在特定的社会发展阶段,如果处理不好这些矛盾、纠纷将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律师参与到信访工作中来,可以帮助群众分析矛盾纠纷背后的法律关系,为他们指明正确的法律维权途径,这比一味的劝说、盲目的协调更有效率。
 

5、改变身份角色,进入司法、行政机关。
     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在给律师带来可观的经济收入的同时又成为他们实现政治抱负的障碍。“鱼和熊掌不可兼得” ,当一名律师经济收入的满足不能平复他对实现政治抱负的憧憬时,放弃律师身份而担任法官、检察官或行政官员无可厚非,这不但有利于个人价值的实现,更有利于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律师的身份虽然褪去,但一成不变的是那份厚重的社会使命感。曾经的律师阅历,是这些“新”官员们从政的财富,必将会影响他们的思维方式、处事原则、从政风格,“从群众中来” 也使他们更易于“到群众中去”。
 6、律师应该当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从而进入参政议政舞台。
    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的治国之本,构建和谐社会正在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理念。我们已具备的基本条件,我们适逢的大好机遇,无不在推动着我们应更多地关注国家的政治领域,应更多地参与国家民主政治的建设,应更好地发挥我们在参政议政中的作用。参政议政说到底,就是要把国家目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问题找出来,然后再根据我们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把解决方法说出来,参政议政的中心任务是解决问题。参政议政的这一本质特点可以说与律师的职业特点不谋而合的,两者存在很大的相似之处。
 
     律师作为熟悉法律的专门人才,了解现行法律的缺陷和漏洞,并且进行着长期的法律实践,这些都为律师参与各级人大的各项立法工作提供了天然的基础,能为人大立法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同时律师在办案过种程中,能接触各方面的当事人,、违纪行为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对各方面的情况都什么了解,在立法过程中,律师有平衡各方面利益的能力,所以律师具备立法的各种条件。律师参与立法可以解决国家制定出来的法律空洞、缺乏操作性等问题。这也是利用律师资源的一个非常好的途径。而且《立法法》是鼓励“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的”,而法律草案起草工作长期以来一律由具有官方背景的有关部门“代劳”,这种起草形式难免会带有部门利益色彩首先是中立。律师的特点是在立法中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他可以比较中立地去倾听各方的意见,加以比较和筛选,使立法更接近公平和公正。政府部门的立法起草总是有强化自己利益的可能和倾向。
三﹑制约律师在当今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的主要因素。
司法部在《中国律师事业五年发展纲要》中明确了律师事业发展的目标是,要继续强化律师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中的功能作用。我国已全面进入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这为律师业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律师将以各种形式与身份更多地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而建言献策。这就要求参与其间的律师不仅要有熟练的专业技能,更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全局观念。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需要律师以敏锐的政治觉悟,强烈的人文关怀意识,站在人类文明进步和国家整体利益的高度上去处理具体的业务实践。
 
第一、              律师定位的不准确,使律师成为赢利的商人。
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是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自律性组织。而国家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将法律服务业界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不同解释,为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性质界定留下争论的空间。民政部的《办法》确定律师所为非赢利组织,如果是非赢利组织,理所当然追求社会效益。但事务所又被税务部门界定为特殊的赢利组织。作为赢利组织当然就会毫不犹豫地追求经济效益。正是由于这种定位,使中国的律师卷入了过分商业化的过程中,以灰色的商业手段辅助于法律上的技能,这已经成为不少律师执业的基本方式。学者顾培东指出:“作为商业化运作的逻辑结果,律师对法律价值的追求和维护在逐步放弃。律师作为法定主义价值守护人的品性亦逐步丧失。”
第二、目前我国律师与主导政治力量的对话和交涉能力较为羸弱。
 作为一种社会职业,中国律师在整个社会生活、特别是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定位问题并未真正确定。与其他社会阶层或社会职业相比,律师职业绝不具有意识形态上的优势。无论作为律师的行业管理组织,还是作为律师个体,尚缺少与体制内主导政治力量对话和交涉的常规渠道和基本条件。在参与国家政治事务的过程中,律师并不具有比一般社会公众更优越的制度条件。不仅如此,由于律师处于体制外的“边缘状态”,
 
第三、律师自体作为政治力量的后备资源未受到应有的重视。
 现代发达国家中,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已形成职业共同体,律师职业与法官、检察官乃至法学教育工作者之间职业互换已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常规现象。不仅如此,律师自体始终是政治力量的一种后备资源。正如西方一位学者所说:“国家常常需要一大批能干的律师去充实政治机构中的上层政治职位,以便不论在朝在野都能提出自己的政策建议”。美国和香港等地做法官是做律师的顶峰。然而,中国律师与其他政治机构、司法机构职业互换的可能极小。作为专职律师的首要条件是辞去公职,而辞去公职后档案却进入了“人才交流中心”。地位上已“社会化”或“民间化”的律师,难以甚至不可能再度进入到体制内的政治职业阶层之中。
综观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律师的用武之地向来不仅仅限于司法领域,他们活跃在更广泛的国家政治生活中。我们期待着中国律师在实现自治发展的同时,也能够逐步走上政治前台,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推动社会法治发展。